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建設工程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