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中的協調 1、解決沖突問題是由若干種不同的措施,以不同的力度構成的一個措施組合方案。構成解決沖突問題方案的措施種類很多,可分為經濟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和合同措施,每種措施也包含多個子措施。
2、在設備工程活動中,業主與承包商是依合同建立起的交易關系,二者通過簽訂合同達成某種公平交易的承諾。然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現實交易結果與合同承諾的差異,這將導致實際結果的不公平,致使在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產生利益的沖突。
監理工程師作為第三方受業主(以監理合同授權)的委托對業主與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差異進行協調,以使合同的差異不斷縮小,對損失方給予利益補償,使業主與承包商的交易盡量達到公平和新的平衡。
①設備監理單位是業主委托并授權的、在設備工程現場唯一的管理者,它代表業主,并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授予的權力,對整個設備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
②設備監理人員都是經過考核的專業人員,一般情況下,他們比業主方的管理人員有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經驗,能保證設備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