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的組織協調應首先維護業主的法定權益。應充分尊重業主,加強與業主領導及其駐工地授權代表的聯系與協商。在進行重要的監理活動前,應征求業主的同意。
設備監理工程師與業主的關系是建立在有關法律和職業道德的基礎上的,當業主不能聽取正確的意見,或堅持不正當的行為時,總監理工程師應采取說服與勸阻的方式,必要時可發出備忘錄,以記錄在案,并明確責任,對于重問題還應及時向所屬設備監理單位領導報告。
總監理工程師應堅持原則,業主與承包單位之間凡是與設備工程合同有關的活動,必須通過設備監理機構同意或備案后再實施,否則總監理工程師將失去其組織協調工作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