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依據
《規范》第7.2.2條之第l款規定,施工總進度計劃的編制依據有:施工合同、施工進度目標、工期定額、有關技術經濟資料、施工部署與主要工程施工方案。
(1)施工合同中的施工組織設計、合同工期、分期分批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關于工期的延誤、調整、加快等的約定,均是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的依據。
(2)施工進度目標。除合同約定的施工進度目標外,企業領導可能有自己的施工進度目標(一般是比合同目標更短、以求保險的進度目標),用以指導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3)工期定額中規定的工期,是施工項目的最工期限額,也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的依據。在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時應以此為最工期標準,力爭縮短而絕對不能超限。
(4)有關技術經濟資料主要是指可供參考的施工檔案資料、地質資料、環境資料、統計資料等。
(5)施工部署與主要工程施工方案是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的內容。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應在施工部署與主要工程施工方案確定以后進行。
2.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內容
《規范》第7.2.2條第2款規定,“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內容包括:編制說明,施工總進度計劃表,分期分批施TZ程的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覽表,資源需要量及供應平衡表等。"
其中關鍵是“施工總進度計劃表"。”分期分批施工的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覽表“是在”施工總進度計劃表"的基礎上整理出來的,可以一目了然地判斷其合理性,并可作為投標競爭的條件。“資源需要量及供應平衡表”是支持性計劃,是在確定了“施工總進度計劃表"以后,為保證其實現而安排的,包括勞動力、材料、構件、商品混凝土、機械設備等。
其中關鍵是需要量。“供應量”應滿足“需要量 "的要求。有時,供應確有困難,則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調整施工總進度計劃,以求供需平衡。
3.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的步驟
《規范》第7.2.2條第3款規定了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的步驟,即:收集編制依據_確定進度控制目標_計算工程量_確定各單位工程的施工期限和開、竣工日期_安排各單位工程的搭接關系_編寫施工總進度計劃說明書。
(1)收集編制依據。其內容前文已經說過。收集的方法是:施工合同和工期定額都不難得到。施工進度目標中的合同工期可從合同中得到;指令工期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項目經理確定。施工部署與主要工程施工方案可從施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得到。有關技術經濟資料除設計文件外,其余可進行調研、現場勘察及從檔案資料中得到。
(2)確定進度控制目標。一般說來,合同工期不應是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工期目標,指令工期!也不一定肯定是計劃的工期目標。應在充分研究經營策略的前提下,確定一個既能有把握實現合同工期,又可實現指令工期,比這兩種工期更積極可靠(更短)的工期作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從而確定作為進度控制目標的工期。
(3)計算工程量。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工程量一般綜合性較。到按棟號建筑面積(m2),小到按分部工程確定工程量(如結構吊裝的立方米數)。因此,既可利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中的),又可利用施工圖預算或報價表中的工程量,也可以由編制計劃者自算。
(4)確定各單位工程的施工期限和開、竣工日期。這項內容在投標書中已經具備,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時可套用,又可加以調整(調短施工期限),由施工總進度計劃編制人員酌定,但要與“施工總進度計劃表”一致。
(5)安排各單位工程的搭接關系。各單位工程的搭接關系以組織關系為主,主要是考慮資源平衡的需要。也有少量工藝關系,如設備安裝工程與土建工程之間的關系等。在安排搭接關系時必須認真考慮這兩種關系的合理性。
(6)編寫施工進度計劃說明書。該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本施工總進度計劃安排的總工期;該總工期與合同工期和指令工期的比較,得出工期提前率;各單位工程的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與合同約定的比較及分析;高峰人數、平均人數及勞動力不均衡系數;本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優點和存在的問題;。執行本計劃的重點和措施;有關責任的分配;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