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一、龍泉鄉人民政府委托龍泉鄉派出所(龍泉鄉派出所系子陵縣公安局在龍泉鄉設立的派出機構)對繳納“上繳”任務確有困難的貧困戶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間,王某于夜間翻墻逃離,被值班人員潭某發現,潭某速喊人開車追趕王某,潭某與同事李某、吳某在路上攔截王某,欲將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吳某將王某抱住后,潭某氣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親85歲,眼瞎耳聾,有一子,患癡呆癥,對王某的拘留決定,后被子陵縣公安局確認違法。請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誰?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賠償請求人是誰?
3、賠償義務機關可否追償?如果可以,應當向誰追償?為什么?
標準答案:
1.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龍泉鄉人民政府。因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由鄉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實施的,受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職權時侵犯相對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2.本案的行政賠償請求人為王某之母及其子,為共同的行政賠償請求人。
3.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追償;應當向潭某追償,因潭某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對王某死亡之損害有重過失。
二、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過程中與本村村長朱窘發生口角;姚把村長摔倒在地,朱的家屬將朱送至醫院治療,同時向轄區公安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所長王某派干警將姚夏戴上手銬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該派出所私設的“留置室”內,兩天后,派出所作了兩條處理決定:第一,姚夏賠償朱醫藥費560元;第二,在該鎮集市貿易中午12時許,姚夏將朱用班車送回家;姚夏對此處理決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關押是違法的,他將向人民法院起訴,派出所所長王某聽后此言,要給姚夏一些“教訓”;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饒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撈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后來,該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責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縣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要求,縣公安機關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案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為由拒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問題:本案中公安機關應否承擔姚夏死亡的行政賠償責任?為什么?
標準答案:本案中公安機關應承擔姚夏死亡的行政賠償責任。
理由是:
1)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是: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政,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對姚夏施行暴力的行為是客觀事實,很清楚;
3)派出所的上述行為盡管是由個別干警所為,但是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與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為(毆打等),而不屬于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來的毆打行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顯違法的執行職務行為;
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機關的行政賠償責任,因為刑事責任在此是個人責任,而行政賠償責任則是公安機關的責任。
(土地登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