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某市建成區面積100平方千米,建筑總面積4000萬平方米,建筑占地總面積500萬平方米。該市土地利用強度的城鎮建筑密度為( )。
A.8
B.0.4
C.0.125
D.0.05
答案:D
解釋:注意城鎮土地利用強度的幾個衡量指標
城鎮容積率=建筑總面積/建成區總面積
城鎮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建筑占地總面積
城鎮建筑密度=建筑占地總面積/建成區總面積(質量工程師)
2.下面選項中,需要重新進行界址調查的是( )。
A.繼承土地使用權
B. 交換土地使用權
C. 城市改造拆遷
D.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答案:C
解釋:C涉及界址的變化。
3.有關地籍編號的變更的相關內容,敘述不正確的有( )。
A.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宗地,除行政區劃變化引起宗地檔案的變更外,所有地籍號不變更
B.當行政界線區劃變化引起宗地地籍號變更后,應利用變更后的街道、街坊編號取代原
街道、街坊編號
C.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無論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號一律不得再用
D.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編號加支號順序排列,數宗地合并后的宗地號,以原宗地號中的最宗地號加支號表示
答案:D
解釋:一個宗地號對應著唯一的一個宗地。宗地合并、分割、邊界調整時,宗地必須賦以新號,舊宗地號將不再用,新宗地賦予新號。(1)分后的各宗地,以原編號加支號順序排列;(2)數宗地合并后的宗地號,以原宗地號中的最小宗地號加支號表示。
整個街坊中新增宗地在最宗地號后續編;若新增宗地屬新增街坊,則新街坊號須在調查區街坊號后續編,宗地號同初始調查編號方式。
舉例:
1:18號宗地分割成三塊,分后的編號分別為18-1,18-2,18-3(加支號)。
2: 18-2號宗地再分割成2塊宗地,則編號為18-4,18-5(支號再分)。
3: 18-4號宗地與10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0-1;如18-5號宗地與25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8-6(合并小宗加支號)。
4: 多宗合并成一宗,如6、7、8、9號全部合為一宗,則并后編號為6-1;如6、7、8、9號部分合為一宗,則并后編號為6-1,6、7、8、9號剩余部分宗地相應變為6-2、7-1、8-1、9-1。
4.變更地籍調查時,對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其宗地草圖上應加蓋( )字樣的印章。
A.“作廢”
B.“變化”
C.“變更”
D.“初始”
答案:C
解釋:界址未發生變化的,不變。因行政界線區劃變化的,新編,原號加“變更”印。新增的,原編號不變。不用的,廢除并加“變更”印。
5.以下哪種宗地變更情況除特殊需要外,原則上可以不進行變更地籍測量,直接應用原測量結果( )。
A.宗地分割
B.調整邊界新增界址點
C.宗地合并且沒有 有增設界址點
D.新增宗地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