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外墻開一窗 大樓留一疤
案情:住在19樓的業主衛某,在自己物業內衛生間的東墻開窗,將厚厚的外墻打穿。物業公司多次上門加以阻止,衛某不聽勸阻,繼續施工安裝窗戶,致使19層到底層墻面被泥漿污染。物業公司只得將衛某告上法庭。
問題:自己的物業是否就有權隨意破墻?
判決:衛某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東墻上的窗戶,恢復原狀;清洗19層到底層因破墻開窗引起的墻面污染。
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作為一個業主,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小區物業管理公約。衛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東墻破墻開窗,并由此造成外墻面的污染,嚴重損壞了房屋的承重結構,破壞了大樓的外貌,影響了周邊的環境。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小區管理公約對衛某采取制止措施,維護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