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的定義:指一旦上市或開始使用時,依靠輸入能源才能正常工作的產品和用于產生、轉換以及測量該能源的產品,包括整合入EuP的終端用途個別零組件。(第2條定義)。凡是符合以下條件,屬于范圍內的EuP,應該遵守本指令指定的執行措施或采取相關的自律規范:
1、按照最近數據顯示,其銷售及貿易量顯著,在歐盟境內的年銷售量或者貿易量達20萬單位者;
2、經過考慮后,上市或已開始運作的產品數量,對歐盟的環境有顯著沖擊者;
3、在不造成高成本的前提下,通過采取環境設計能夠對環境有明顯改善者。 但以上不包括人或貨物的運輸工具。歐盟執委會應優先規定EuP的產品具體類別,在2007年7月6日前制訂工作計劃,其內容應包括在往后3年內應采取措施予以規范的產品范圍,即經“歐盟環境變遷計劃(ECCP)”確認,在以成本效率的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上具有高度潛力的產品,例如:加熱及熱水設備、電動馬達、家用及服務業之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用及服務業用辦公設備、消費性電子產品及冷暖氣設備。此外,應針對相關產品之待機狀態能源耗損(stand-by losses)制訂個別的執行措施(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