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執行措施規范的EuP在上市及使用前,其制造商或經制造商授權的代表應確保該產品已按照規范內容及程序通過符合性評價,執行措施應該準予制造商選擇按照本指令附件Ⅳ“內部設計控管”或附件Ⅴ“符合性評價管理體系”進行評價,通過評價的EuP應在上市或開始使用前,按照本指令附件“CE標示”附上該標志。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按照指令附件Ⅵ,出具符合性宣告。與符合性評價及宣告相關的文件應在該EuP最后一件產品制造完成后,持續保存10年,以供會員國相關當局查驗,并須在接獲會員國相關當局的要求后10天內提供該等文件供查驗。如果EuP的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并且在歐盟境內無授權的代表,則其進口商必須負責以上確保相關產品通過符合性評價及保存相關評價與聲明文件的責任。/小編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