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28 共3頁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伙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采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挪用、侵占保費的,給予警告,處以10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后,未按約定向被代理保險公司交付各種單證、材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托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或未建立詳細的業務記錄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