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四、投保人免交保險費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 )項辦法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險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的胸痛癥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壞死;
3.心肌酶有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征,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每星期2次,持續10個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肝臟、骨髓移植或心臟瓣膜置換術,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五、四肢癱瘓:指肢體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功能完全喪失6個月以后仍不能恢復。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六、腦中風:指由于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所謂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指事故發生6個月后經本公司認可的腦神經專科醫師鑒定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之一:
1.一肢以上感覺或運動完全喪失;
2.兩肢以上感覺或運動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狀態。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七、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搭橋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而且已經接受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燒傷是因被保險人自身行為所致,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淮。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