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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無效和終止

發布時間:2011-09-28 共2頁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而發生,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通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1.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項規定:內容具體規定;表明經受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后,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保險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1.保險合同變更的定義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合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即訂立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某些情況的變化而對其內容進行的補充或修改。
  保險合同變更的特點是:第一,必須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而定;第二,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表現為修改合同的條款;第三,變更保險合同的結果是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保險合同的變更通常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2.保險合同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表現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種類的變化、數量的增減、存放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職業、保險金額發生變化等等。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都與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密切相聯。合同任何一方都有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同時也負有與對方共同協商的義務。
  3.變更程序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須經過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若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若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上述程序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后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三)保險合同的轉讓
  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或出售所引起。
  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密切相聯,但是存在著兩種狀態:一是必須有保險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險人的同意。
  第二,轉讓的方式。保險合同的轉讓,可以采取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轉讓的后果。在保險合同轉讓時,無論損失是否已發生,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均可有效轉讓。 
  (四)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產生的無法律約束力的后果。
  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自始無效性-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當然無效性-即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
  無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性有瑕疵、客體不合法、內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五)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法律事實。
  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
  1.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當然地發生不復存在的情況。這些情況通常包括:
  第一,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第二,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風險消失。
  第三,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完全滅失。
  第四,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規定的程序將合同轉讓,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已失去保險利益,使保險合同自轉讓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2.因履約導致終止
  因保險合同得到履行而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即告結束。
  按照賠償或給付金額是否累加,履約終止可分為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普通的保險合同中,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只要保險人歷次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總數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并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保險合同均終止。
  第二種情況是在機動車輛保險和船舶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賠付的保險金不進行累加,只有當某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合同才終止。否則,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保險金,只要保險人每次賠償的保險金數目少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并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且保險金額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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