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3頁
三、判斷題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被宣告破產,按照規定應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應當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然后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登記。( )
2.查驗征收方式主要對生產不固定、賬冊不健全的單位采用。( )
3.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
4.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暫緩繳納稅款,然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6.因納稅人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
7.只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
8.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稅務局批準加收1%的利息。( )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
10.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強制執行。( )
11.開具發票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特殊情況也可以分聯次分別開具。( )
12.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1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如要出境,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
1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得轉借、轉讓發票,但根據需要可以代開發票。( )
15.稅務機關在進行發票檢查時,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開付收據。( )
16.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開付清單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開付收據。( )
17.納稅人應持稅務登記證在銀行開立各種存款賬戶,并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
18.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
19.因偷稅未繳、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出口退稅款,稅務機關有無限期追征權。( )
20.稅務登記證每年驗審一次,3年換證一次。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宣布其稅務登記證失效并收回有關稅務證件及發票。( )
四、簡答題
1.簡述稅務登記的概念和范圍。
2.簡要闡述納稅登記的種類。
3.簡述注銷稅務登記的幾種情況。
4.列舉開具發票時應注意的要點。
5.列舉我國發票的種類。
6.簡述納稅申報的概念和方式。
7.簡述查賬征收的方式和適用范圍。
8.簡述查定征收的方式和適用范圍。
9.簡述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和適用范圍。
10.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范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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