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提示】
1.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擔保,未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是不正確的。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貸款提供了擔保,因甲公司財務困難,紫竹公司負有代為清償的責任,因此,現時義務已經發生;本訴訟很可能敗訴,即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清償的金額將是擔保的本息,因此,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能夠合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確認預計負債,同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2.紫竹公司未對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事項進行披露是正確的。根據規定,對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只有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才應披露。
3.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償付本金,已將擔保損失確認到賬內,同時紫竹公司認為,紫竹公司有追償的權利,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確認了應收款項。
在判斷紫竹公司是否能在2006年年報中確認一項應收款項時,應注意分析從乙公司得到補償的可能性。根據規定,紫竹公司將其為乙公司償付的貸款本金確認為資產時,必須滿足“基本確定”這一確認條件。因此,紫竹公司雖有權向乙公司索取代為償付的款項,且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賠償責任;但在2006年底,基于乙公司的財務狀況,紫竹公司獲得乙公司賠償的可能性并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不符合確認補償的條件,因此不能予以確認,紫竹公司確認補償金額是不正確的。
4.紫竹公司未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預計負債是不正確的。根據擔保合同規定,紫竹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雖然至2006年資產負債表日,債權單位尚未提起訴訟,但律師認為,銀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提起訴訟,按照保證合同,紫竹公司將會被要求代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88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確認由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應以是否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作為判斷基礎,而不應以債權單位是否提起訴訟為依據。因此,紫竹公司在提供2006年會計報表時,應根據預計的賠償金額確認有關的預計負債。
5.紫竹公司在與丁公司的訴訟中,雖然一審已經判決,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訴,因而仍是或有事項。一審判決表明,紫竹公司因訴訟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并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規定,紫竹公司應確認預計負債2萬元,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紫竹公司對此或有事項不確認,也不披露,是不正確的。
對于紫竹公司反訴丁公司,由于勝訴的可能性在50%以下,不應對相關的或有資產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
6.紫竹公司確認預計負債80萬元不正確。紫竹公司托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報,如果利潤高于500萬元,則取得收益;如果利潤低于500萬元,則發生損失,因而屬于或有事項。在2006年末,紫竹公司應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的金額為580萬元(500+80),而不是80萬元(因為要補到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