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24 共1頁
破產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A.債權人
B.債務人
C.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正確答案:C
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后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時間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B.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前
C.人民法院裁定進行破產財產分配前
D.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案件前
正確答案:A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指定管理人的時間應為( )。
A.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
B.在向債權人發出通知之后
C.在作出公告之后
D.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后,發出通知和公告之前
正確答案:A
4.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 )日,最長不得超過( )個月。
A.30,1
B.30,3
C.60,3
D.60,2
正確答案:B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 )。
A.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不得再通過破產程序受償
B.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并且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對其補充分配
C.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D.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不再申報
正確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6.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在出現破產事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
A.重整
B.和解
C.破產宣告
D.破產清算
E.組成債權人會議
正確答案:ABD
7.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申請。
A.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B.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C.和解
D.破產宣告
E.組成債權人會議
正確答案:AB
8.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 )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A.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人民法院因此所作的裁定
D.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
E.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
正確答案:AB
9.在破產企業的債權中,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包括( )。
A.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
B.債務人所欠職工的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C.債務人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E.附期限的債權
正確答案:ABCD
10.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可以申報的債權包括( )。
A.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
B.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C.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可能對債務人的求償權
D.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E.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
正確答案:ABDE
三、簡答題
11.試述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抵銷權的情形。
正確答案: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抵銷權對債權人具有重要的利益,因為抵銷權可使債權人在抵銷的債權額內得到優先償還。為保證抵銷權的正確行使,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12.試述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正確答案: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13.試述破產企業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正確答案: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履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案例分析題
14.宏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是國有企業,該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資產為860萬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決策屢屢失誤,加之公司內部管理混亂,至2004年公司即負債280萬元,2005年負債620萬元,2006年負債1200萬元,2007年負債達2300萬元,已出現嚴重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現象,經所屬甲市主管部門同意,該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轄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提供申請書和證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對本案如何處理爭議較大。一種觀點認為,應宣告破產。理由是,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而且政府有關部門拒絕資助以幫助清償債務,該公司已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產。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公司不能宣告破產,應由該市主管部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宏達公司從2005年起,實際上已處于半停產狀態,經營管理較為混亂,人心浮動,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處于負債經營的狀態。但該公司隱瞞企業經營狀況,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繼續與他人進行經濟行為,其行為有明顯的欺詐性,導致其他企事業單位遭受重大損失。該市的上級主管部門對此明知,卻放任其行為,聽之任之,理應對此承擔責任。故不應宣告破產。
問題:
(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人是否屬于破產申請的主體?
(2)宏達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書面文件?
(3)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申請人宏達公司的破產申請?程序如何?
正確答案:
(1)申請人是否屬于破產申請的主體。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和對企業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關于某一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本案當中,宏達公司作為債務人向法院提出關于自己破產的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債務人是國有企業的,其申請破產必須要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書面文件。所以本案中,宏達公司作為國有企業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不需要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書面證明。
(3)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以后,應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的破產申請只有得到法院的受理,才能正式地引起破產程序的開始。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人宏達建筑公司的破產申請。
首先,申請人屬于破產申請的主體。其次,被申請破產的企業法人具有被申請破產的能力。所謂的破產能力,指的是某一個債務人是否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的資格。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所有的企業破產法人都具有破產能力。不管其是國有企業法人還是法人型私營企業、合作企業、合資企業以及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也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有破產能力。本案當中的債務人宏達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當然具有破產能力。
再次,被申請人具備破產原因。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的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案當中申請人宏達公司由于經營決策屢屢失誤,還有公司內部管理混亂等原因,導致公司從2004年以后,一直處于連續的負債狀況。根據相關法律,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呈連續狀態的,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此看來,該申請人宏達公司已經達到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并且資不抵債,符合《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原因的規定。
最后,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了破產申請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本案申請人宏達公司在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提交了破產申請書和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并且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
法院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全面的審查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于符合破產申請受理條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宏達公司的破產申請是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