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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2004年真題精選

發布時間:2012-05-25 共1頁

2004年歷年真題
一、單項選擇題
1.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 )。
A.土地復墾費
B.耕地開墾費
C.安置補償法
D.青苗補償法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2.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關于董事人選的決議必須經( )通過。
A.代表公司股份總額1/2以上的認股人
B.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
C.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
D.代表公司股份總額2/3以上的認股人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選舉董事、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之一。創立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3.持票人以匯票權利質押時,( )是質權人。
A.出票人
B.背書人
C.被背書人
D.代理人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質押由質權人占有質物,匯票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士持票人。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 )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A.3
B.5
C.8
D.10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5.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賠償額的確定基礎為( )。
A.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
B.被侵害人的損失額
C.被侵害人的損失額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相加之和
D.被侵害人的損失和所有調查費用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賠償額的確定基礎為被侵害人的損失額。
 
二、多項選擇題
6.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經批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募集辦法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
A.債券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B.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的用途
C.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D.公司的注冊資本
E.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正確答案:ACE 解題思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經批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募集辦法應當載明的事項有:(1)債券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2)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7.企業所得稅準予納稅人扣除的項目包括( )。
A.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B.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C.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2%計算扣除
D.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扣除
E.納稅人的業務招待費按照規定的比例扣除

 

正確答案:ABD 解題思路: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不是12%;納稅人的業務招待費按照企業全年營業收入計算扣除。
 
8.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注冊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執業直到吊銷執業資格的處分。
A.在執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買賣委托方的股票或債券
B.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
C.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D.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資產評估機構執行業務
E.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正確答案:ABCDE 解題思路: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執業直到吊銷執業資格的處罰:(1)在執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買賣委托方的股票或債券;(2)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4)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資產評估機構執行業務;(5)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9.可以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有( )。
A.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B.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C.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D.未設定租賃期限承租的住宅房屋
E.用于教育、醫療的土地使用權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沒有所有權的承租房屋不能設定抵押;用于教育、醫療等公益事業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
 
10.根據票據法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未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消滅。
 
三、簡答題
11.出版社欲出版一本《中國財經報告》,于1996年與乙雜志社聯系,找到雜志社葉某,由葉某以雜志社的名義向出版社發出“許可使用函”,同意出版社使用雜志社已發行各期雜志中的文字與資料。
 1996年11月出版社將雜志社已刊登過的30余篇文章,共涉及作者25人,匯集成書,出版《中國財經報告》,隨后出版社向雜志社匯去稿酬,但始終未與各篇文章的作者聯系。未經原作者許可,并且《中國財經報告》一書中對原文章有所修改,并有錯誤和遺漏現象。為此某雜志社與上述25位作者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發行《中國財經報告》一書,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
問:1.某雜志社與25位作者分別享有哪些權利?
2.葉某以雜志社名義出具的“許可使用函”是否有效?
3.出版社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果是,侵犯了誰的權利?
答案:(1)雜志社作為編輯作品的編輯人,對其編輯的雜志享有著作權和版式設計權;但其 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作品的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2)雜志社無權決定可單獨使用作品的出版事宜,葉某出具的“許可使用函”,即使可視為雜志社的許可,也構成對原作者的侵權行為。
(3)出版社的行為構成對25位作者的出版權、修改權的侵害,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正確答案:
(1)雜志社作為編輯作品的編輯人,對其編輯的雜志享有著作權和版式設計權;但其 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作品的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2)雜志社無權決定可單獨使用作品的出版事宜,葉某出具的“許可使用函”,即使可視為雜志社的許可,也構成對原作者的侵權行為。
(3)出版社的行為構成對25位作者的出版權、修改權的侵害,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12.國有商業企業1998年度發生如下經濟業務:商品銷售收入2000萬元,財產轉讓收入5萬元,1998年7月1日兌付到期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營業外收入20萬元。全年產品成本1185萬元;按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1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0.5萬元,教育費附加4.5萬元;銷售費用300萬元;管理費用150萬元,其中工會經費3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25萬元,職工福利費21萬元;財務費用100萬元(其中金融機構利息70萬元,向其他企業拆借資金200萬元,支付借款利息30萬元,銀行貸款年利率為7%)。營業外支出30萬元,其中繳納稅收滯納金1萬元。全年發放職工工資及各類獎金150萬元,稅務部門核定的計稅工資總額12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要求:根據以上條件,計算該企業1998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稅額。
答案:(1)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營業財產轉國債利營業外
= + + +
總額收入讓收入息收入收入
=2000+5+10+20=2035(萬元)
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銷售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支出
=1185+300+150+100+10.5+4.5+30=1780(萬元)
利潤總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2035-1780=255(萬元)
計算納稅調整增加額:
① 允許扣除的工資支出為120萬元,超過計稅工資標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工資為150-120=30(萬元)
②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為120×2%=2.4(萬元),超過標準提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工會經費為3-2.4=0.6(萬元)
③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120萬元×l.5%=1.8(萬元)
超過標準提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25-1.8=0.45(萬元)
④允許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為120×14%=16.8(萬元),超過標準提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職工福利費為21-16.8=4.2(萬元)
⑤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200×7%=84(萬元),超過標準支付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利息支出為100-84=16(萬元)
⑥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稅收滯納金1萬元,按規定不許稅前扣除,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
納稅調整增加=30+0.6+0.45+4.2+16+1=52.25(萬元)
計算納稅調整減少額:
按照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納稅調整減少總額為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255+52.25-10=297.25(萬元)
(2)計算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297.25×33%=98.09(萬元)
 

 

正確答案:
(1)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營業財產轉國債利營業外
= + + +
總額收入讓收入息收入收入
=2 000+5+10+20=2035(萬元)
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銷售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支出
=1185+300+150+100+10.5+4.5+30=1780(萬元)
利潤總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2035-1780=255(萬元)
計算納稅調整增加額:
②允許扣除的工資支出為120萬元,超過計稅工資標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工資為150-120=30(萬元)
②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為120×2%=2.4(萬元),超過標準提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工會經費為3-2.4=0.6(萬元)
③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120萬元×l.5%=1.8(萬元)
超過標準提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25-1.8=0.45(萬元)
④允許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為120×14%=16.8(萬元),超過標準提取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職工福利費為21-16.8=4.2(萬元)
⑤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200×7%=84(萬元),超過標準支付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利息支出為100-84=16(萬元)
⑥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稅收滯納金1萬元,按規定不許稅前扣除,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
納稅調整增加=30+0.6+0.45+4.2+16+1=52.25(萬元)
計算納稅調整減少額:
按照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納稅調整減少總額為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255+52.25-10=297.25(萬元)
(2)計算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297.25×33%=98.09(萬元)
 
13.(1)1996年2月,中國的三家公司和美國的兩家公司,開始在中國沿海某市籌劃設立一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五家公司作為發起人,擬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籌建公司,公司注冊資本擬定為8000萬元人民幣,其中五位發起人共認購4000萬元,其余部分向社會募集。1998年3月5日該公司的全部股款已募足,并經某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出具了驗資報告。3月22日,創立大會召開,其與會認股人數810人,占全部認股人數的61%,他們所認購的股份總數合計為3920萬股。在創立大會召開過程中,考慮到近期沿海水域污染嚴重,有480名認股人同意不再設立漁業發展有限公司。鑒于有超過出席創立大會人數的過半數的代表表示不愿再繼續設立公司,創立大會遂作出了不設立公司的決議,但作為發起人的美國兩家公司提出 異議。
(2)如果該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經依法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8年10月,經中國證監會查實,該公司在股票發行期間及上市之后,存在以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①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將1997年度的實際虧損,虛報為盈利;
②該公司上市后,在1998年中期報告中,將上半年的虧損,披露為盈利;
③公司由于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從事捕撈作業,被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事未予披露;
④挪用募集資金,投入股市,以多個個人股票帳戶名義買賣股票。
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以下問題:
(1)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方式是否合法?為什么?
(2)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及上市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應界定為何種違法行為?對該上市公司可采取什么措施處理?
答案:(1)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發起人過半數是中國公司,發起人5人以上,注冊資本超過法定最低限額。但由于創立大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創立大會的決議無效,從而影響到公司章程的通過。創立大會召開的違法之處有:與會認股人數所認購的股份數額未達到股份總額的1/2.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合法。法律規定,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必須認購股本總額的35%以上,該公司的5位發起人認購了股本總額的50%.
(2)該股份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分別界定為:①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將虧損虛報為盈利的行為,屬于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②上市后,繼續將虧損披露為盈利的行為,屬制造虛假信息,欺騙股東的行為;③對主管部門給予處罰的事件不予披露的做法,屬于未履行重大事件披露義務的行為;④挪用募集資金,以多個股票帳戶買賣股票的做法,屬于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對該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為該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中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及主要責任人員,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永久或暫停從事證券業務等處罰。
 

 

正確答案:
(1)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發起人過半數是中國公司,發起人5人以上,注冊資本超過法定最低限額。但由于創立大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創立大會的決議無效,從而影響到公司章程的通過。創立大會召開的違法之處有:與會認股人數所認購的股份數額未達到股份總額的1/2.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合法。法律規定,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必須認購股本總額的35%以上,該公司的5位發起人認購了股本總額的50%.
(2)該股份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分別界定為:①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將虧損虛報為盈利的行為,屬于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②上市后,繼續將虧損披露為盈利的行為,屬制造虛假信息,欺騙股東的行為;③對主管部門給予處罰的事件不予披露的做法,屬于未履行重大事件披露義務的行為;④挪用募集資金,以多個股票帳戶買賣股票的做法,屬于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對該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為該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中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及主要責任人員,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永久或暫停從事證券業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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