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取證模式的演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賬目基礎審計階段、制度基礎審計階段和風險基礎審計階段。
一.掌握賬目基礎審計法
賬目基礎審計是指以經濟業務、會計事項和賬目記錄為基礎,直接從會計資料的詳細審查人手收集有關審計證據,從而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的一種審計取證模式。
賬目基礎審計取證方式可以直接取得具有實質性意義的審計證據,審計質量較高。賬目基礎審計以憑證賬目等記錄為重心,以數據的可靠性為著眼點。
二.掌握制度基礎審計法
制度基礎審計是指從檢查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人手,根據對內部控制系統評審的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審查范圍、數量和重點,根據檢查結果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
1.制度基礎審計產生的理論根據
如果產生財務信息的各種技術和方法,以及為防止與揭示差錯或不法行為而采取的各種措施是可以依賴的,則由這個系統所產生的結果其可信性水平也就會比較高。 2.制度基礎審計是以內部控制系統為入手點,通過對各個控制環節的審查,發現內部控制系統中的薄弱環節,找出問題的癥結,并針對這些環節確定檢查范圍和重點,從而幫助審計人員合理的確定需要直接檢查的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的數量,以便在不影響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3.運用制度基礎審計模式需要大量采用抽查方法
抽查測試中工作量的大小、樣本容量的確定以及抽樣方法的選擇等是以內部控制系統的強弱以及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和評價為基礎的。
三.掌握風險基礎審計
風險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在對審計全過程中各種風險因素進行充分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將風險控制方法融入傳統審計方法之中,進而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取證模式。
風險基礎審計運用的審計風險計量公式: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X檢查風險
在審計風險已定的情況下,計算檢查風險: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風險基礎審計大量運用了風險分析方法,這種風險分析方法貫穿于審計的全過程,使審計過程成為一個不斷克服和降低審計風險的過程。只有審計人員認為審計風險已經控制在可容忍水平范圍之內,才能就被審計事項表達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