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0-19 共1頁
重點條目: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1)審計署——國務院總理領導——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央企及重點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審計機關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