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 逐步建立,各種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審計 職業界所面臨的經濟和法律環境發生了很 的變化,一旦由于審計人員的失職為財務報 表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時,直接關系人就很 可能訴諸法庭。在短短幾年中所發生的全國 聞名的“三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案、北 京長城公司案和海南中水國際投資公司案無 不說明了我國審計職業界所面臨的經濟和法 律環境的巨變化。我國經濟與法律環境的 巨變化促使審計職業界關注法律責任問題, 并積極尋求必要的措施,以提高審計質量, 明確審計責任,逐步建立起一種以法律調節 為背景的社會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