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審計的組織方式,可以將審計劃分為授權審計和委托審計。
1.授權審計。授權審計是指國家審計的上級審計機關將其職責范圍內的一些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
授權審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授權審計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是審計機關,并且存在業務領導關系;
二是授權審計的事項只能是授權的上級審計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能超越自己的權限進行授權;三是授權審計的事項必須是法律允許的事項,對法律明確規定只能由某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則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2.委托審計。委托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將其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委托給另一審計機構去辦理的行為。這種審計在實踐中分為兩類:一類是沒有隸屬關系的審計機關之間的委托,這種委托可以是辦理某一審計事項,也可以是辦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調查或核實等;另一類是審計機關將其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委托給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辦理,但該審計事項須經審計機關審定并出具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決定。
例題:下級審計機關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實施審計后.應提出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決定。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