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審計總署于1972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國家審計準則《國家機構、計劃項目、活動和職能的審計準則》。2003年進行了第四次修訂。
修改后的審計準則內容包括:
①引言
說明了制定政府審計準則的目的和準則的適用范圍,提出了受托責任的概念。明確了美國政府審計準則與其他專業準則之間的關系以及國家審計人員的職責。
②政府審計的類型和鑒證業務
主要介紹了美國政府審計的三種主要業務:財務審計、鑒證業務和績效審計。另外對審計組織提供的非審計服務進行了說明。
③一般準則
介紹了審計中的幾個重要概念:獨立性、職業判斷、勝任能力、質量控制和保證。
④財務審計的現場工作準則
⑤財務審計的報告準則
⑥鑒證業務的一般準則、現場工作準則和報告準則
⑦績效審計的現場工作準則
對于績效審計計劃、審計過程中的督導、績效審計證據和審計記錄等提出了要求。
⑧績效審計的報告準則
對于績效審計報告的形式、報告的內容、報告的質量要素以及報告簽署和分發問題進
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