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會計集中核算帶來的影響,審計人員應及時研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充分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為此,提出如下對策:
(一)調整審計機關內部分工管理辦法,在同級會計核算中心設立派出機構,全面開展事中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會計核算中心設立派出機構,應對在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所有單位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可以與收支同步進行,全面開展事中審計,同時協助審計機關內部各專業審計,對涉及到在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的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查證。或者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內部各專業審計涉及到在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核算的有關事項的審計查證,全部由派出機構負責。這樣進行審計分工后,派出機構與各專業審計的工作各有側重。審計機關內部各專業審計的工作更多側重在各單位查“活賬”,即側重審計那些在會計賬簿上未作完全明了、真實反映的,卻與會計賬目密切相關的一些經濟事項。這樣調整以后,不僅可以徹底消除同一審計機關可能有多個審計組在會計集中核算機構進行審計的情況,同時還可以加強審計監督的及時性,從而加審計監督的力度。
(二)適當調整相關的審計程序,使審計程序更加切合實際
審計機關在同級會計核算中心設立的派出機構,全面開展事中審計,并且適當調整審計機關內部各專業審計的工作分工。相應地,審計程序也必須有所變化。主要思路是:在每年年初對所有在會計核算中心進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平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在每年年終將情況提供給審計機關內部各專業審計部門,結合其在外圍實施的審計情況,寫出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這樣調整變化有幾個好處:一是擴了審計監督的覆蓋面,一般來說,有多少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了會計集中核算,就有多少個單位實實在在地、及時地接受了審計監督,審計覆蓋面擴;二是調整后的這種內部分工協作,可有效地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降低審計成本;三是能更好地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事中審計可及時發現違規違紀苗頭,糾正不當行為。四是可以與現行的審計法所規定的一年一度必須開展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決算審計,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同步,所提出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結論意見,可直接用于當年的財政同級審,使之相得益彰。
(三)改進審計方法,調整審計重點,提升審計執行水平
在審計方法上,要針對會計集中核算形成的新的特點,出現的新情況,不斷探索總結,積極改進審計方法,注意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審計中更加注重內部控制的測評,多從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入手實施審計。以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中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評運用得較少,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增加了會計核算中心這一控制環節,這些單位的管理更加依賴內部控制,內部控制也將發揮出更多更的作用,審計應更多地注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評和審計;二是審計機關內部各專業審計部門注意與審計機關在同級會計核算中心設立的派出機構加強聯絡,做到各負其責,又不相互脫節。各專業審計和派出審計機構對同一單位的審計,實際上是同一審計過程的兩個環節,其分工協作十分重要。有關審計情況的交流和工作聯絡,可以充分運用審計機關內部的計算機網絡進行;三是更加注重審前調查和日常情況的掌握,要做到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了如指掌;四是注意協調處理好全面審計和突出重點的相互關系;五是更加注重對疑點事項的及時延伸審計;六是更加注意對“活賬”的審計。
在審計重點上,要針對參預會計集中核算單位各自所具有的特點,分別確定其審計重點,可一個單位建立一個檔案,不斷完善,不斷充實,這樣有利于審計時對癥下藥,同時也有利于派出機構的審計人員工作崗位變化后,新來的審計人員能盡快掌握情況,進入審計角色,不影響正常的審計工作。審計的重點可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確定;一是在收入的審計上,注重對收入項目、標準的執行情況以及收入的管理情況的審計;二是在支出的審計上,注重對額資金流向尚未在會計核算中心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的審計;三是對審計對象的確定上,注重對未來在會計核算中心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活動的審計以及所屬表外單位的審計;四是注重對賬實相符性的審計。
(四)加強“人、法、技”的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審計機關“人、法、技”的建設是審計機關建設和發展的一個永恒主題。但是,在不同時期,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會有所側重。為應對會計集中核算的變化,審計機關在“人、法、技”的建設上應注意側重于以下方面:
1.更加注重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培養和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關鍵在于抓好審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應結合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影響,更加注意培養審計人員對會計集中核算的觀察能力和創新能力,積極探索適應會計集中核算的審計模式和方法。要提高文化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政策水平,在實踐中,更加注重審計人員文化、業務和法律知識的更新,提高運用計算機審計的實踐能力,努力造就審計復合人才。
2.在法制建設上,注重高起點,綜合性和全面性。首先,搞好審計自身的法律法規的建設,當務之急應修訂現行的《審計法》,突出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對《審計法》所規范的審計程序作適應會計集中核算影響變化的相關調整,作出明確規定,使之有法可依;二是對審計機關在同級會計核算中心設立派出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對其開展事中審計職責、方式、方法等進行明確;三是增加相應的審計執法手段,進一步強化審計職能,改變以往審計面對一些經專業判斷可能存在重問題,而審計手段又無法取得更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其存在問題,只得移送紀檢、監察進行追查,或最終不了了之的狀況,在修訂審計法規時,應增加審計在面對“活賬”及其有關經辦人的一些障礙時,可以使用更多更強硬的審計執行手段來保證審計工作的實施;四是應賦予審計機關可通知財政、銀行實施扣繳的權力,并將依據審計決定實施扣繳規定為財政、銀行的法定義務,有效保證審計監督的實施。其次,積極參加調研,推動有關會計集中核算的高層次的法律法規出臺。為改變目前會計集中核算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現狀作出積極的貢獻。第三,建立完善審計舉報制度,增加信息獲取渠道,更加廣泛地獲取審計線索。為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提供更多更準確的信息。第四,制定條款明晰、切實可行、卓有成效的責任追究制度,以制度來約束和制止不利方面,以制度來促進相關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制度的制約和保障機制作用。
3.全面提升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水平。首先明確目標,改進審計人員,特別是基層審計人員人工檢查、手工作業的現狀,把基層審計人員掌握和熟練運用計算機的技能培訓作為當務之急,把計算機技術與審計有機結合并廣泛運用于審計工作作為具體目標,抓實、抓細。使各級審計機關計算機網絡的硬件建設水平得到一次全面的提升,也使審計人員運用計算機審計的水平有一次較全面的提升,不斷向更高層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