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從1983年起,我國很快組建了審計機構。以1994年《審計法》的頒布為界限,中國特色審計監督制度經歷了創立和發展兩個階段。經過十多年的努力,特別是《審計法》頒布以后,建立健全審計法規,拓展審計領域,規范審計工作,積極探索審計方式和方法,我國審計監督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適應中國國情,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審計機關領導體制和審計機構
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主要有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四種。我國審計實行的是行政模式,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行政序列。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開展工作。《憲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審計署成立后,在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下,縣級以上地方審計機關得以陸續組建并開展工作。目前,我國已建立縣級以上審計機關3100多個,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政府審計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
(二)在審計實踐中,培養造就了一支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審計干部隊伍
我國審計機關創建初期,審計專業人員極為缺乏,中央提出,要在實踐中,培養和造就一批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敢于斗爭、實事求是、精通業務的高素質的審計人員,要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質好、精干內行、廉潔奉公的審計干部隊伍。以后,中央領導對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提出了新的標準,即要廉潔、公正、嚴格、奉獻。1998年,中央領導又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從嚴治理審計隊伍。十幾年來,我國審計人員已發展到近9萬人。廣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努力鉆研審計業務,認真學習市場經濟知識,不斷提高審計執法水平。同時,審計機關力加強審計職業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頒發了審計人員守則和廉政建設等有關規定,初步建立起了一支高素質的審計干部隊伍,涌現了一批先進集體和模范人物。高素質的審計干部隊伍,不僅有力促進了審計事業的發展,而且在社會上樹立了我國審計工作者公正廉潔、積極進取、無私奉獻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健全審計法律法規,促進審計工作法制化建設
審計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我國審計工作從創建階段開始,就特別注重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始終堅持依法審計。隨著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在《憲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審計法制建設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審計署在籌建期間,就著手研究起草了《關于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1983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這一文件,對審計機關的任務、職權、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以及建立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這一文件對于加快審計機關的籌建進程和正常開展審計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1985年8月,在總結前兩年審計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由審計署起草,經國務院審定發布了《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審計法規,為初建階段的審計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經濟發展和審計工作都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審計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務院于1987年6月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1988年11月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為配合和保證審計條例的貫徹執行,審計署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配套的行政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實施細則》、《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關于社會審計的規定》等。這些法規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審計工作在法制化建設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要求,為發展和完善新形勢下的我國審計監督制度,審計條例施行一年后,審計署就著手研究起草《審計法》。1994年8月,第八屆全國人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7年10月,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審計立法程序的基本完成,初步構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審計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不斷開拓新的審計領域,推進我國審計監督全面到位
審計機關組建初期,審計人員少,缺乏工作經驗,按照“邊組建、邊工作”的方針,一方面抓緊組建機構,調配人員,一方面積極開展工作,在審計實踐中摸索總結經驗。審計機關圍繞經濟工作中心,選擇部分工交企業進行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的審計試點,并積極參與對一些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專案審計,逐步打開了審計工作局面。此后陸續擴審計領域和覆蓋面,拓展到金融、外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總結出了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行業審計和專項資金審計等工作經驗。1985年,提出“抓重點、打基礎”的審計工作方針,在繼續充實審計隊伍、培養審計人才、改善審計工作條件的同時,以維護財經紀律為重點,各級審計機關積極參加了清理固定資產在建項目,清理整頓公司,控制消費基金增長和稅收、財務、物價檢查等工作,對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改革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審計工作的發展,1991年,提出“積極發展,逐步提高”的方針,強調要深化重點企業、重點資金的審計,即要審計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又要逐步向檢查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經濟效益方面延伸,并作出適當的經濟評價,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通過連續不斷的開拓,審計領域逐步擴,特別是1994年頒布的《審計法》,對財政收支審計的內涵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首長領導下,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常委會提交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從1996年起,全國各級審計機關相繼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不僅在立法上而且在實踐上填補了我國審計監督工作的一項空白,標志著我國審計監督全面到位,豐富和發展了有中國特色的審計監督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8年,提出“依法審計、服務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方針,強調加強審計隊伍和審計工作的基礎建設,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審計工作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局服務,積極推進依法治國,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在進一步深化和改進財政、金融、國有重點企事業單位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審計的同時,審計領域得到進一步拓展。如開展對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審計。一些地方審計機關還開展了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五)適應審計工作需要,制定審計規范
我國實施審計監督制度以來,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實踐中總結和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逐步形成了一些適合中國國情的審計業務制度和審計管理制度。《審計法》正式實施以后,為了更好地適應審計工作需要,使各項審計規章制度與《審計法》的規定相銜接、相配套,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審計規范顯得尤為必要。1996年初,審計署組織力量進行調研論證,經過一年的艱苦努力,1996年底,審計署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等38項審計規范,于1997年1月1日起試行。審計規范的發布實施,不僅為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明確了具體的目標和方法,而且對實現審計工作規范化、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審計規范實施兩年來,廣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根據工作需要,又不斷提出一些新的更好的建議。為了使審計工作具有更明確的標準,并使這些標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審計規范的基礎上,審計署現正著手研究構建政府審計準則體系。
(六)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探索科學的審計監督方式方法
新中國審計監督制度建立以來,廣審計工作者積極實踐,膽探索,總結出許多行之有效的審計監督方法,保證了各項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了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但隨著《審計法》的頒布實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審計工作面臨的環境日益復雜,承擔的任務更加繁重,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特別是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開展,要求科學的審計方法與之相適應。因此,進一步探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方法是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主要探索出了以下審計方法:
第一,從帳戶入手審計。審計機關的基本工作方式是獨立檢查會計帳目,怎樣檢查會計帳目,應從何處入手進行審計?廣義的會計帳目分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三個層次。按照與會計業務處理相同或者相反的順序,可以從會計憑證入手也可以從會計報表入手進行審計。從會計憑證入手審計,資料分散,手續繁瑣復雜,工作費時費力,這種入手方法一般已不被采用。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預算單位按行政費、事業費、基建費等分別編制會計報表,有的資金不要求出具會計報表。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的預算單位,這樣編制會計報表,未體現出完整性會計原則,無法全面揭示其財政、財務收支的情況。由此入手審計,勢必一開始就陷入局部,無法把握財政、財務收支的全貌,使審計面臨很的風險。從現實情況看,預算單位往往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非預算內非預算外資金并存,有的單位為了本單位甚至少數人的利益,常常繞開會計報表,設兩套帳,以逃避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按規定辦理收支事項。因此,只有在帳戶層次上財政、財務收支才能得到既總括而又完整地反映;從帳戶入手進行審計,既克服了由憑證入手審計的弊端,又解決了由報表入手審計無法把握全貌的問題。財政、財務收支涉及眾多帳戶,預算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帳戶是資金的首要載體和出入口。事實表明,設兩套帳、不按規定辦理收支事項也主要是通過多開、濫開銀行帳戶來實現的。因此,審計署于1996年明確提出了從帳戶入手進行審計。帳戶入手審計既是審計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又是我國審計的基礎方法。這種方法的提出,豐富和發展了我國審計方法體系,對于規范審計行為,增強審計監督力度,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防范審計風險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第二,本級預算執行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正確處理本級預算執行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的關系,是開展本級預算執行審計與其他各專業審計以來遇到的一個新問題。本級預算執行審計與其他各專業審計既有著內在聯系,又在審計目標、范圍、內容和方法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不僅關系到審計機關能否形成合力,保證預算執行審計得以順利進行,而且還關系到整個審計監督工作能否得到全面強化的局。因此,從開展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一開始,審計機關就將處理好這兩者的關系作為建立現代審計監督方法體系的重要問題來對待。各級審計機關在開展預算執行審計時,統一計劃安排,統一調配力量,使本級預算執行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做到內容上結合、工作上配合和時間上銜接,不僅保證了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也強化了其他各項專業審計監督,收到了較好效果。
第三,突出審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實現真實、合法、效益三者的有機統一。我國審計監督制度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財經領域的違法違規問題非常突出,在當時條件下,審計機關把查處違法違規問題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是非常必要的,為整頓經濟秩序,維護財經紀律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財經領域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會計核算不真實、財政財務收支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十分突出。這既是經濟秩序混亂的一種表現,也是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不僅造成國家財力分散和國有資產流失,而且給國家宏觀調控和決策帶來誤導。這些問題不解決,就不能全面揭露財政財務收支中的深層次問題,從根本上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的問題,也會給有效實施審計監督帶來困難。因此,黨的十五以后,審計署提出,今后一個時期審計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以審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為重點,加強和改進財政收支審計、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和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審計,打假治亂,維護財經秩序,揭露和制止財政資金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舞弊和腐敗等問題,促進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審計本級與下審一級相結合。預算由不同級次的單位執行,除一級預算單位外,還有二、三級預算單位。預算執行審計也需要相應確定審計什么級次。例如,對國稅、海關、銀行的審計,不僅要對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人民銀行總行進行審計,而且要對部分地方國稅局、直屬海關和分行進行抽審,上下同步,對于全面掌握情況,查清問題有很好處。中央其他部門作為一級預算單位,其預算收支一般比較總括而簡單,具體業務多發生在下級預算單位,因此在對一級預算單位進行審計時,應延伸審計若干下級預算單位。這樣,情況了解比較全面,問題查得也比較透徹。
第五,項目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相結合。審計的基本形式是對單個項目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但面對眾多的被審計單位而審計力量又有限,一定時期審計的覆蓋面不可能很,對有國有資產的單位全部進行審計是不可能的;同時,對某些單位進行審計時發現的一些問題或線索,或圍繞某項宏觀調控政策跟蹤檢查實施的情況,需要在更多的被審計單位進行了解,也沒有必要對所有這些單位進行全面的審計。因此,在對單個項目或單位進行審計這種基本形式之外,還應有另外一種形式,即專項審計調查。所以,審計法對這兩種形式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項目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進行。項目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相結合,視具體情況,以項目審計為主,輔之以專項審計調查,或者相反,均不失為事半功倍、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對教育經費的審計,在對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部分重點高等院校教育經費進行審計的同時,只要對其他的院校作一些專題調查便可掌握問題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