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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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法概述
1 .審計監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份。
(2)獨立審計原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 .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審計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2)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憲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也應該依照法定程序。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3 .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國家審計又稱為政府審計,是指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其目的是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內部審計是指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督。
社會審計是指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碼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4 .熟悉審計法律關系
5 .了解廣義和狹義審計法的涵義及審計法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