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三.社會審計組織的權限
對國家機關委托 辦理的審計、查證、鑒定、驗資等事項,根 據業務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有權查閱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向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索取 證明材料。對其他人委托辦理的業務,由委托人和事務所在委托書或書面協議中約定有關查閱賬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財的權限。
社會審計組織向委托人提交審計、查證、鑒定、驗資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社會審計人員在執行業務中,如發現委托方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有違紀行為,應當在出具的報告中提出。對委托人示意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有權拒絕出具有關報告。社會審計人員對執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四.社會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2.證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