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一節 國家審計機關
一.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政府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它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1.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主要有以下幾種體制:
(1)立法體制;
(2)司法體制;
(3)行政體制;
(4)財政體制;
(5)獨立體制。
2. 我國的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
國務院設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 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 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 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監督。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向其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 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 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 區的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 事項,對上級審汁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 并報告工作。
審計署設置派出機構,對重點地區和部門實行審計監督。
二.國家審計機關的基本任務
根據《審計法》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 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進行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2008年試題】
下列各項中,屬于國家審計機關任務的有:
A.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審計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B.研究制定審計工作方針、政策,確定審計工作重點
C.設計財務會計制度,培訓會計人員
D.擔任會計顧問,提供管理咨詢
E.根據規定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答案】 A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