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既可以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從狹義上界定。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本書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
經濟責任審計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而產生的。1986年9月,為適應我國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該條例規定:“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干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據此,審計署于同年12月下發了《審計署關于開展廠長離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