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現實銀行經營過程中,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并不是截然分開的。
其次,靜態的計算方法無法反映銀行在采取諸如程式交易等動態的交易策略時測定變動中的風險。
再次,修訂案允許各家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測算市場風險,但是由于銀行建立模型、測定風險的具體方法各不相同,可能導致持有相同資產的兩個銀行可能具有不同的風險價值估計量。
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緊密聯系、不同市場之間的互相影響、銀行風險和金融危機在國際間的傳播問題開始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以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損失的事件為代表,許多金融機構陷入經營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相互交織、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機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綜合模型以及操作風險的量化問題,由此全面風險管理模式引起人們的重視。
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集中體現了這一領域的發展,至此,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一并成為銀行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對象。該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盡管這個文件主要解決監管原則問題,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為此后巴塞爾協議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監管框架,為新協議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寬廣的空間。
1988的巴塞爾協議在1998年已經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對其內容作詳盡的闡釋,更未能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隨著銀行業的發展和創新產品的日益膨脹,國際銀行業的運行環境和監管環境發生了重變化。因此,1999年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開始著手修改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 歷經多次征求意見修訂后,2004年1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用于替代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框架。
新資本協議從操作層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風險監管的理念,提出了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三支柱的原則。與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相比,新協議對風險的認識更加全面。新協議將風險的定義擴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各種因素,基本涵蓋了現階段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并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以保證銀行資本充足性能對銀行業務發展和資產負債結構變化引起的風險程度變化具有足夠的敏感性。至此,巴塞爾委員會將市場風險因素與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一并,充分反映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各項監管規定中。
可以說,自1996年“修訂案”實施以來,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已經對市場風險管理給予了足夠的重視,經過十年的發展,已具備了較為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但鑒于更好地推廣巴塞爾委員會對于市場風險監管的研究成果,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其監管內容,2005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對1996年版的“《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修訂案”進行了重新修訂。
新修訂案在內容上未做重原則性的變動,只是將部分適用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調整為適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與1996年版舊修訂案相比,新修訂案對市場風險資本要求衡量方法———標準計量法和內部模型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使衡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更具實際操作性。
首先,在使用標準計量法衡量利率風險部分,增加了對未評級債券、不合格發行者以及采用信用衍生產品做保值頭寸三種情況下特定風險的識別及其資本要求的處理規定。尤其是對運用信用衍生產品進行套期保值頭寸的處理上,該修訂案詳盡地列出了所有可能的情況,可操作性加強。而舊修訂案只針對合格發行人特定風險下的資本要求給出過相關規定,并未涉及到其他具體情況。
另外,對于內部模型法部分,主要增加了兩部分內容:一是對允許采用模型法測算特定風險提出了具體的標準和規定,在最低數據標準、事后檢驗等方面做了明確要求;二是對于模型有效性驗證標準上提出了除事后檢驗外的其他更廣泛的驗證方法。特別是在運用模型法測算特定風險時,這一原則尤為重要。上述兩部分規定,豐富了內部模型法的具體內容,使其更具科學性和有效性。
雖然,新修訂案對舊版本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但是,巴塞爾委員會現行的有關市場風險的資本監管要求仍然受到復雜現實情況的挑戰。自1996年始,經過近十年的實踐,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市場風險監管面臨的困境實際上反映出了傳統的外部監管思想與金融產品發展之間的沖突。
實際上,巴塞爾委員會在對市場風險的認識及其監管理念和策略上始終進行著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以期達到上述理想目標。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國際環境的變化,巴塞爾委員會對市場風險的監管還將不斷更新并使其逐步趨于完善。
我國銀行市場風險監管逐步趨于國際化
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國,生效之后的新資本協議將會成為我國監管國內各類商業銀行的基本監管依據和原則之一。中國銀監會在成立不久便開始對巴塞爾新協議進行系統深入地研究,同時密切跟蹤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計劃實施巴塞爾新協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相應的時間表。
實際上,銀監會在成立三年以來已經積極借鑒和采納了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同時結合我國實際將巴塞爾協議的許多要求和監管理念應用于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的實踐中。參照新巴塞爾協議的標準和要求,銀監會及時出臺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監管現場檢查手冊》等一系列與市場風險監管相關的規章制度,有效地提升了我國銀行業市場風險管理意識并督促商業銀行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平。銀監會還成立了由銀監會主要部門和主要國內主要銀行成員組成的巴塞爾新協議專業委員會,對我國今后實施巴塞爾新協議的相關事項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和準備。
近年來,出于管理資產負債表的需求,國內銀行已越來越多地參與具有較高杠桿的衍生產品交易;同時,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完善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所承擔的市場風險也逐漸增加。在2005年10月完成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監管現場檢查手冊》的基礎上,以銀監會從2006年3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對獲得衍生產品牌照的五十幾家中外銀行進行首次全面的市場風險檢查。在此次市場風險專項檢查后,銀監會將有計劃地將市場風險的監管和現場檢查納入到對商業銀行統一的常規監管范圍之中。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對所面臨的市場風險的認識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時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也有了較程度的提高。但對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信用、操作和市場這三主要風險,市場風險監管的研究和實踐在我國尚處于摸索階段。
正如巴塞爾委員會從1988年到2005年之間關于市場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監管要求也是在實踐中逐步摸索提高而且操作性不斷加強,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也必將經過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監管的操作性方面也有一個加強的過程。銀監會將繼續加強與國際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和標準,不斷總結經驗,努力提高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水平,為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