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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證券《投資基金》考點:第八章基金利潤分配與稅收(3)

發布時間:2012-11-10 共1頁

 第三節 基金稅收 
  一、基金的稅收 
  (一)營業稅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印花稅(重點記憶,與08教材不同) 
  08年9月19日起,基金賣出股票時按照1‰的稅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買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稅。 
  歷史上: 
  從2008 年4 月24 日起,基金買賣股票按照1‰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從2007 年5 月30 日起,基金買賣股票按照3‰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從2005 年1 月24 日起,基金買賣股票按照1‰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三)所得稅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 
  免征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所得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稅收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 
  三、機構投資者買賣基金的稅收 
  (一)營業稅 
  1、 對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 
  2、 對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份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印花稅 
  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三)所得稅 
  1、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稅收 
  (一)印花稅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二)所得稅 
  1、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利收入、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 
  4、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封閉式基金代扣代繳。 
  5、對個人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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