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第一節 外資股的發行
一、2001年2月,B股開始向境內投資者開放,因此再稱其為“境內上市外資股”似有不妥。關于B股,請參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復習。
B股市場設立的初衷是吸引境外投資,后來由于有H股、紅籌股等其他融資渠道的拓展,B股所起的作用日漸微弱。因此,需要適應新的情況,利用B股市場吸引一部分境內居民合法持有的外匯資金,以達到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B股一直是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試驗田,為發揮其作用,需要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決定,允許境內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匯開立B股帳戶,交易B股股票,但是暫不允許境內法人參與B股投資。
二、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取得外資股承銷業務資格的條件,凈資產不少于8000萬元人民幣,具有外匯業務經營權等。境內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外資股發行的主承銷商或者境內事務協調人時,凈資產不少于12000萬元人民幣。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B股的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或國際協調人時應具備的條件。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關業務報告的報送。
B股一般采取私募發行的方式,其特征。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一般采取公開發行加國際配售的方式,其主要特征。
超額配售選擇權具有在未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平衡市場對股票的供求,以穩定市價的作用。
三、申請發行B股,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的3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公開發行股份應占股本的25%以上,股本超過4億元的為15%以上。B股增發的條件。
境外上市外資股應報證監會批準,預計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H股發行的條件。
四、B股的發行應當委托境內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主承銷商或者主承銷商之一,可以聘請國外證券公司擔任國際協調人。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準備。
五、國際推介的目的,其對象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國際分銷與配售。
第二節 國際債券的發行
一、受托公司、牽頭代理人、承銷團、財務代理人。國際債券的發行條件有資信評級、發行額度、償還期限、票面利率、發行價格、償還方式、利息支付方式和擔保等。
國際債券票面利率主要取決于當時市場利率和資金市場情況。定期償還、任意償還、購回注銷。面值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單利計付、復利計付和貼現方式計付利息。
二、國際債券的發行方式:公募和私募。公募比私募要有更多的限制,要求債券具備更高的條件。直接公募和間接公募。
私募發行可以節約發行時間和發行費用,可以使發行人按特殊需要設定債券的期限、金額,但是一般不能上市流通,利率較高,同時債務集中,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容易受少數投資者的干預。
國際債券的承銷方式:代銷、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
三、我國國際債券主要是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和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