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于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準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體制。具體而言:審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國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以審批制為主,實行"額度控制", 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下列申報和審批程序: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所屬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額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報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批準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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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并申請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