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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第一章第二節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4頁

 承銷業務資格分為承銷商資格和主承銷商資格。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股票(包括B股)和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中國證監會不再頒發單項承銷業務資格許可證。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可從事股票(包括B股)和企業債券的主承銷業務。海外證券經營機構欲擔任B股主承銷商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格。

一、主承銷商業務的資格條件和資格申請

(一)主承銷商資格
證券公司申請主承銷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核準程序

二、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

(一)保薦機構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愿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1.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于兩名;

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

3.最近二十四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薦代表人

個人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取得執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要求,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1.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2.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3.所任職保薦機構出具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名的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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