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4頁
一、主承銷商業務的資格條件和資格申請
(一)主承銷商資格
證券公司申請主承銷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核準程序
二、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
(一)保薦機構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愿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1.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于兩名;
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
3.最近二十四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薦代表人
個人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取得執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要求,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1.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2.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3.所任職保薦機構出具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名的推薦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