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4頁
(一)上市推薦人
滬、深證券交易所都實行股票上市推薦人制度。公司向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1~2家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推薦。對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要求公司聘請恢復上市推薦人進行推薦。
(二)上市推薦人的條件
海外證券經營機構不能擔任B股的上市推薦人。
五、轉債和基金的承銷與上市推薦業務資格
(一)轉債的承銷和上市推薦業務資格
承銷轉債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具有A股承銷資格。
轉債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轉債的上市推薦人至少要由交易所會員擔任。
(二)封閉式基金的承銷和上市推薦的業務資格
自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到2001年11月,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都由證券公司代銷,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證券公司擔任發行協調人。從2001年11月基金鴻陽發行開始,封閉式基金都由證券公司組成的承銷團以余額包銷的方式進行發行。
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成立后,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