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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第一章第二節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4頁

滬、深證券交易所對于證券投資基金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要求不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1998年)規定,基金上市推薦書由交易所 1~2名會員署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1998年)規定,深圳交易所對基金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基金向深圳交易所申請上市,必須由1~2名上市推薦人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應當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薦資格的深圳交易所會員。

(三)開放式基金的銷售業務資格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由商業銀行代理銷售。2000年10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中規定,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商業銀行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六、國債承銷業務的資格條件和資格申請

目前,我國國債主要分為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兩種類型。

(一)國債的承銷業務資格

記賬式國債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承銷。

(二)申報材料

七、企業債券的上市推薦業務資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企業債券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企業債券發行人向兩個交易所申請上市,必須由1~2個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推薦,并出具上市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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