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4頁
5.最近三十六個月未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保薦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去除:
1.被注銷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2.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3.保薦機構撤回推薦函;
4.調離保薦機構或其投資銀行業務部門;
5.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海外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資格
(一)資格條件
(二)B股承銷資格的申報文件
(三)核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