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要求
按照《關于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國有控股發行人的董事長原則上不得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一)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
(1)控股股東及其控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2)有實質控制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3)持股5%以上股東的法定代表人。
(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雙重任職
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發行人與股東單位中雙重任職??偨浝?、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執行職務,但可以擔任董事、監事。同時,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發行人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發行人利益的活動。因此,要求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與其所任職發行人經營范圍相同的企業或股東下屬單位擔任執行職務。
(三)解決問題的時間要求
如存在上述兼職問題,一般要求在上發審會前解決;個別發行人如有特殊情況,則要求履行解決兼職問題的法定程序并書面承諾在發行人股票發行后3個月內辦妥。
(四)發行人的獨立性
為保障發行人的獨立性,發行人如與股東單位存在較嚴重的關聯方交易或同業競爭的,應建議其履行完解決兼職問題的法定程序,并作充分披露后方可上發審會。
二、關于關聯交易及其披露的要求
發行人在判斷關聯方關系時,關鍵是由發行人董事判斷其關系的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一)關于關聯方、關聯交易與關聯關系的披露
關于關聯方、關聯交易與關聯關系,發行人應作較為詳細的披露,主要包括:關聯方的名稱及其業務;發行人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在關聯方單位任職,或上述人士是否由關聯方單位直接或間接委派;發行人與關聯方存在的主要關聯關系,包括但不限于與關聯方存在的股權關系、人事關系、管理關系及商業利益關系;關聯方對發行人進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方式、途徑及程度;關聯交易在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中的比例,關聯交易產生的利潤在利潤總額中的比例;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發行人向關聯方累計購買量占當期總采購量5%以上的,或向關聯方累計銷售占其當期總銷售收入5% 以上的,均應詳細披露該關聯交易的性質、總金額、占同一類型交易的比例、定價政策及其決策過程和依據,說明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成員對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意見; 與各
發行人應當披露自身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披露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定價是否遵循了市場原則,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回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二)獨立董事及相關中介機構發表意見
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發行人獨立董事應對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準程序發表意見;發行人律師應對關聯交易的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申報會計師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并對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發表專項意見;主承銷商應在盡職調查報告中對此類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生產經營的獨立性發表意見,并提供充分依據。
(三)重大關聯交易的界定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發行人與其關聯方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人民幣3000萬元或高于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