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此,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
公募又稱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公募發行都有嚴格的要求,如發行人要有較高的信用,并符合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發行條件,經批準后方可發行。采用公募方式發行證券的有利之處在于:①公募以眾多的投資者為發行對象,籌集資金潛力大,適合于證券發行數量較多,籌資額較大的發行人;②公募發行投資者范圍大,可避免囤積證券或被少數人操縱;③只有公開發行的證券方可申請在交易所上市,因此這種發行方式可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利于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然而,公募方式也存在某些缺點,如發行過程比較復雜,登記核準所需時間較長,發行費用也較高。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機構自己的員工;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各有優劣,一般來說,公募是證券發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證券市場中,隨著養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迅速增長,私募發行近年來呈現出逐漸增長的趨勢。目前,我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發行幾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進行。
在我國,1992年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將股票發行分為社會募集和定向募集兩種形式。社會募集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公司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定向募集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部分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發行部分股份,經批準也可以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股份公司這一公司組織形式,1997年10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則更嚴厲地禁止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