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在承銷證券過程中獲得高額承銷報酬的同時,也承擔著承銷風險,即實際收入與標準收入之差所產生的損失。當投資銀行實行代銷方式時,它本身不參與投資,則其作為投資者的風險是不存在的,而只是承擔作為中介機構的承銷風險。但是投資銀行在包銷過程中則具有雙重身分,一方面作為中介機構,一方面做為投資者,所以風險也表現出雙重性。
面 影響承銷風險的因素一般有:(1)市場狀況,交易市場處于不景氣狀況下,證券推銷的任務就較難完成,投資銀行不得不被迫持有部分股票;(2)證券潛質,尤其對股票來說,如果潛質優良,則投資銀行能有效地規避風險,即使推銷不出,當持有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得到升值時,也能順利拋售并獲得利差收入;(3)發行方式設計,如公募還是私募,定價發信還是競價發行,網上發行還是網下發行也影響著承銷風險;(4)承銷團,組建一個大型的承銷通常可以抵消一些風險因素;(5)其他風險,如承銷人為了承攬業務而支出的費用,向發行人提供融資而承擔的財務風險等。
如何有效地規避風險是投資銀行在承銷業務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通過優選發行項目,合理制定發行價格,采取合適的承銷方式和發行方式,投資銀行通常可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