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單位的發行
(一)基金的設立
1、基金的設立程序
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對基金發起人的資格加以嚴格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向基金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調查核準后方可進行基金的募集工作。在我國,中國證監會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基金的審批工作。基金的設立須經過準備、提交文件、主管機關審核批準等階段。
2、基金設立的條件
(1)基金發起人的條件
基金發起人是設立基金的主要當事人,其主要工作包括進行基金可行性研究,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契約、托管協議等重要文件,選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并須認購一定的基金單位份額。所以,基金發起人的資產規模、代理能力、監督能力、研究水平等都直接影響到基金募集工作和基金未來運作,進而關系到眾多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基金發起人應當符合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等。
(2)基金管理人的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等。
(3)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兼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來擔任,在我國,這一角色由商業銀行承擔。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等。
3、基金設立的主要文件
擬設立基金時,發起人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一系列規范基金設立、運作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1)申請報告,是對設立的基金主要特征和基本要素的一個總體概述。
(2)發起人協議,是本基金發起人就發起設立的基金有關事項達成的一致協議書。
(3)基金契約,是基金的重要文件,載明有關基金運作情況的各項資料,提供基金投資目標、決策、行政及管理等方面內容。基金契約在投資活動中具備兩個功能:充當推銷基金單位的工具和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依據。所以,每一位潛在的基金投資者都十分關心基金契約。
(4)托管協議,又稱委托保管協議,是規范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權利義務的契約。
(5)招募說明書,是發起人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有關基金的各項詳細材料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的發行
基金的發行是指基金發起人在基金設立申請基金主管機關批準后,向社會發行基金單位、募集資金的過程。基金發行是基金整個運作過程中的一個基本環節,也是基金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發行方式
在國外,根據不同的標準,將基金的發行方式分為:
(1)公募發行與私募發行(具體內容見本章第一節第五目)
(2)自營發行與代理發行(具體內容見本章第一節第五目)
目前國際上基金的發行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直接銷售方式,即基金不經過任何專門的銷售組織而直接面向投資者銷售。在這種最簡單的發行方式中,投資基金按凈資產價值出售,出價與報價相同,即不收費基金。
包銷方式,在這種方式中,投資基金大部分是通過包銷商包銷的,包銷商相當于批發商,賺取批零差價。
集團銷售方式,為了更有效地推銷基金,有些包銷商會牽頭組成一個或數個銷售集團,而每個銷售集團又由一定數量的承銷商組成,各個承銷商分別代理包銷商銷售投資基金的一部分,包銷商則支付給每個承銷商一定的銷售費用。
計劃公司銷售方式,是集團銷售方式的深化,使用于將一定比例的基金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這種銷售方式在包銷商與投資者之間多了一個計劃公司,由計劃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貸款,并安排投資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投資基金,計劃公司一般會向投資人收取更高的手續費。
2、發行價格
基金的發行價格一般由基金面值和基金的發行費用兩部分組成。
在國外,封閉式基金的發行價格分為平價、溢價和折價,目前我國只允許平價發行,即基金按照面值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發行。
開放式基金的發行價格一般為基金面額加一定比例的首次認購費。
3、發行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為自該基金批準之日起3個月。在此期間基金經理人不得動用已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在規定期限內,封閉式基金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開放式基金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該基金方可成立,否則,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發起人應將募集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于30天內退還給基金認購人,并承擔基金募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