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包括主承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即配股)和(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即增發)。(多選)
2.擔任股票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并對所出具的(推薦函)和(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多選,證券公司盡職調查后出具兩種文件)
3.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在以下方面規范業務:(多選)
(1)應指導發行人建立規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2)證券公司推薦發行人發行股票,應建立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明確推薦標準;
(3)證券公司應與發行人簽署保密協議;
(4)證券公司應成立內核小組,形成適應核準制要求的規范、有效的內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