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其發行申請:(多選)
(1)最近3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擅自改變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重組中進入公司的有關資產的財務會計資料及重組后的財務會計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招股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5)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新股發行申請。(單選、判斷)
3.上市公司增發披露盈利前景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判斷,注意并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增發時一定要進行盈利預測)
披露要求 | ||
進行盈利預測 | 盈利預測須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核 | 如有不確定性,應對不確定性進行分析說明 |
4.上市公司配股收益實現不利,分下述情況處理: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未達到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長、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如無合理解釋,上述人員應當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給予公開批評;上市公司配股當年出現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作出公開批評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發行新股的申請。(重點內容,判斷、單選)
5.2001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證監發[2001]56 號,原《關于印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四號<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的通知》(證監[1999]13號)、《關于發布<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招股意向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44號)同時廢止。(單選、判斷)
6.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票應編制(配股說明書),發行人向社會公眾發售股票即增發應編制(增發招股意向書)及(增發招股說明書)。(單選、多選、判斷)
7.增發招股意向書除(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及(籌資金額)等內容可不確定外,其內容和格式應與增發招股說明書一致。(多選、判斷)
8.發行價格確定后,發行人應編制增發招股說明書,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判斷,增發招股意向書在增發招股說明書之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