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管主體與服務機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及其他專業機構。
2、 上市公司收購的限制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 有關當事人應盡的義務(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4、 上市公司收購的持續監管:
上市公司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在每季度前3日內就上一季度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一些事項情況向派出機構報告。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