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IPO應通過初步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1、 詢價對象: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詢價對象應符合的條件:(1)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受到刑事處罰;(2)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3)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4)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并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5)按《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被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一些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需滿足的特殊條件:(1)證券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2)信托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于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3)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將詢價對象從名單中去除的情形:(1)不再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2)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3次以上;(3)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2、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獨立、審慎、客觀;引用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權威 并須注明來源;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評估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很重大遺漏。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2)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3)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4)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5)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較;(6)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以及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主承銷商、發行人、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
詢價與定價: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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