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保薦人的資格條件
1、1億或5億的資本金要求:證券公司經營單項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且經營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一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于2名;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執行;最近24個月因違法違規 被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
1、申請條件: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取得執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要求,通過所任職的保薦人向證監會提出申請: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所任職保薦人出具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名的推薦函;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最近36個月未因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或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證監會規定的其它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去除:被注銷或吊銷執業證書;不具備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保薦人撤回推薦函;調離保薦人或其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因違法違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因犯罪被判處刑罰;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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