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二、中國證監會的核準(程序)
(一)受理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初審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將就發行人的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收到文件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1.普通程序: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⑴未通過:7人參加, 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⑵通過: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
經出席會議的5名發審委委員同意,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1次。
2.特別程序: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參會委員5人,同意票數達3票為通過,不達3票為不通過。不得暫緩表決。
(四)核準發行
予以核準的,中國證監會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中國證監會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例題4: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核準文件有效期為( )。
A,2個月 B.3個月 C.5個月 D.6個月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