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
1991年開始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國債;1996年起,公開招標方式被廣泛采用。目前,我國憑證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承購包銷方式,記賬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方式指通過投標人的直接競價來確定發行價格(或利率)水平,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發行人從高價(或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之數額為止。 因此,所確定的價格恰好是供求決定的市場價格。我國國債發行招標規則的制定借鑒了國際資本市場的“美國式”、“荷蘭式”規則,并發展出混合式招標方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庫[2009]12號文件《財政部關于印發2009年記賬式國債招投標規則的通知》,目前記賬式國債的招標方式主要有:
⑴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招標):標的為利率或利差時,全場最高中標利率或利差為當期國債的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標機構均按面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最低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的發行價格,各中標機構均按發行價格承銷。
⑵美國式招標(多種價格招標):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的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喂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
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視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⑶混合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標位,按票面利率購買當期國債;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高于或等于發行價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的標位,按發行價格購承銷;低于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低于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
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視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2.對于投標的限定
⑴投標標位變動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為0.01%;價格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在當期國債發行文件中另行規定。
⑵投標量限定。國債承銷團成員單期國債最低、最高投標限額按各期國債招標量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是:乙類成員最低、最高投標限額分別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0.5%、10%;甲類成員最低投標限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3%,對不可追加的記賬式國債,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30%,對于可追加的記賬式國債,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25%。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為0.2億元,最高投標限額為30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
⑶最低承銷額限定。國債承銷團成員單期國債最低承銷額(含追加承銷部分)按各期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甲類成員為1%,乙類成員為0.2%。
上述比例要求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4舍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