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七、公司債券的評級(《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對同一類評級對象評級,或者對同一評級對象跟蹤評級,應當采用一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評級標準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
(一)公司債券資信評級機構的條件
1.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具備的條件:7條
2.資信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管人員應具備的條件:6條
(二)公司債券資信評級機構的申請
申請證券評級業務的資信評級機構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材料:9類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并充分考慮市場發展和行業公平競爭的需要,對資信評級機構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三)評級方法、評級制度與評級的組織
1.評級方法: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之日起20日內,將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并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本機構網站及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告。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備案、公告。
2.評級回避制度: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6種),不得受托開展證券評級業務。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回避制度。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委員會委員及評級從業人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期間應當回避的情形:5種
3.評級的組織: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合理劃分內部機構職能,建立健全“防火墻”制度,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業務部門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
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應當成立項目組,項目組組長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從事資信評級業務3年以上。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委員會是確定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最高機構。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復評制度、評級結果公布制度、跟蹤評級制度、證券評級業務信息保密制度、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公司債券評級的監督管理
1.證券評級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評級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兼職。證券評級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投資其他證券評級機構。
2.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包含經營情況、財務數據等內容的季度報告。
3.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
(五)公司債券評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