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估值和詢價
發行價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對擬發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價的基礎。通常的估值方法有兩大類:一類是相對估值法,另一類是絕對估值法。
(一)相對估值法
相對估值法亦稱可比公司法,是指對股票進行估值時,對可比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進行分析,尤其注意有著相似業務的公司的新近發行以及相似規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開發行,以獲得估值基礎。
在運用可比公司法時,可以采用比率指標進行比較,比率指標包括P/E(市盈率)、P/B(市凈率)和EV/ EBITDA(企業價值與利息、所得稅、折舊、攤銷前收益的比率)等。其中最常用的比率指標是市盈率和市凈率。
1.市盈率法(Price to Earnings Ratio,簡稱P/E)股票市場價格與每股收益的比率。
⑴市盈率計算公式:
市盈率=股票市場價格 / 每股收益 (注:每股凈收益通常指每股凈利潤)
⑵每股凈利潤的確定方法:
①全面攤薄法:即攤薄到所有股本上。
2.市凈率法(Price to Bookvalue Ratio,簡稱P/B)
指股票市場價格與每股凈資產的比率。
⑴市凈率計算公式:市凈率=股票市場價格 / 每股凈資產
⑵估值:首先應根據審核后的凈資產計算出發行人的每股凈資產;然后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凈率、發行人的行業情況(同類行業公司股票的市凈率)、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凈資產收益率等擬訂估值市凈率;最后依據估值市凈率與每股凈資產的乘積決定估值。
3.相對估值法的特點:相對估值法簡單易用,可迅速獲得被評估資產的價值。不足之處在其一:于“可比公司”的選擇是個主觀概念,世界上沒有風險和成長性方面完全相同的兩個公司;其二,該方法通常忽略了決定資產最終價值的內在因素和假設前提;其三,該方法容易將市場對“可比公司”的錯誤定價(要么高估或要么低估)引入對目標公司的估值中,造成對本身計價的錯誤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