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法規依據:2006年9月8日《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一、適用范圍
(一)適用情形
1.股權并購情形。一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二是指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2.資產并購情形。一是指外國投資者先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二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二)例外情況:使用對應法規、規定的,如無則參照本規定。
二、并購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
(一)并購方式
1.股權并購又包括以貨幣現金購買境內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股權,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股權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股權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權并購方式。
2.資產并購僅允許以貨幣現金購買境內公司資產,而排除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購買境內公司資產情形。
(二)并購要求:10條
(三)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
1.審批機關: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匯管理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
4.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國資委或升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
6.稅務登記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及地方各級稅務機關
三、基本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界定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二)被并購境內公司債權和債務的處置
1.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2.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3.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4.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三)交易價格確定的依據
1.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2.并購當事人應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于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并就并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四)出資時間的規定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五)出資比例的確定
1.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3.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六)投資總額上限的設定
1.股權并購投資總額上限的設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 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2.資產并購投資總額上限的設定。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