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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第二章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發布時間:2012-11-13 共1頁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大會
 
  (一)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股東的權利。
 
  股東的權利包括:(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2.股東的義務。
 
  股東的義務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人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及行為規范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決定權和審批權。
 
  (四)股東大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
 
  1.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的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在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股東大會會議。應每年召開1次年會。年會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召開。
 
  (4)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東的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天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
 
  在議事規則里,可以規定股東大會如何召集、召開,其職權如何行使,審議和決定事項的提案等一系列運作細則。
 
  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
 
  5.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五)股東大會決議
 
  1.普通決議。股東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可以普通決議通過的事項有:(1)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2)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公司年度報告;(6)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應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必須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3.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一)董事的資格和任免機制
 
  1.董事的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董事的任免機制。《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二)董事的職權和義務
 
  1.董事的職權
 
  董事的職權:(1)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2)報酬請求權。(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也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等上簽名。(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的義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指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2)勤勉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和安排公司事務時,以一個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謹慎的態度,恪盡職守,維護公司的利益。
 
  (三)董事長、董事會會議運作和議事規則
 
  1.董事長和董事會會議運作。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3)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應謹慎授予董事長職權,例行或長期授權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O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2.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議事規則內容一般包括:總則、董事的任職資格、董事的行為規范、董事長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工作程序、工作費用以及其他事項。
 
  (四)董事會的職權和決議
 
  1.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主要有:(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
  (一)經理的任職資格和聘任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經理的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公司法》關于不適于擔任董事的規定也同樣適用于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二)經理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主要負責日常的經營與管理。
 
  此外,經理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如果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一)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免機制和任期
 
  有關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規定同樣適用于監事。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此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且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可以連任。
 
  例2-12(2010年3月單選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 )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
 
  A.3,1/3 B.3,l/2 C.5,1/3 D.5,1/2
 
  【參考答案】A
 
  (二)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1.監事的職權:(1)出席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2)報酬請求權;(3)簽字權;(4)列席董事會的權力,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5)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權。
 
  2.監事的義務和職責:(1)遵守公司章程,執行監事會決議;(2)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傳達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會議的內容;(3)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4)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5)監事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忠實履行監事職責。
 
  (三)監事會主席、會議運作和議事規則
 
  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設副主席。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四)監事會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開股東會會議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股東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參與決議的監事應負相應責任;但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中的,該監事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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